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了!2023年個人收款高于這個數要小心了!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23-03-19 21:52:15瀏覽次數:667次
又有公司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了!補稅+罰款!那以后還能用微信、支付寶收款嗎?有哪些涉稅風險?個人戶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
多家公司利用支付寶發工資被查
1、杭州養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該單位將除基本工資之外的工資通過實際經營人董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寶發放,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單位通過實際經營人董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寶收取賬外銷售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
2、杭州天下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該單位存在利用支付寶賬戶給員工發放工資薪酬、給兼職教師人員發放勞務報酬等情況,共計1754808.62元,未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該單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間,共計取得資金流入24353653.97元 ,營業收款13492807.81元,未按規定申報收入。
支付寶收款不納稅
財務負責人被判逃稅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就曾通報過一則案例:
1、涉事主體及關系圖
2、涉事事由
(1)公司正式開始營業后,陳某2提議通過使用個人銀行賬戶代替公司賬戶來接收營業收入的方式進行逃稅,被告人張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張某林、曾某伶與陳某2在公司設立分別捆綁公司賬戶的POS機和捆綁周某1等人私人賬戶的POS機,在客戶刷卡付款時,被告人張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賬戶捆綁的POS機收取裝修款。
(3)使用其他員工的私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上述收取的營業收入均不入公司賬戶。
3、最終結果
(1)欣美家公司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共計人民幣197,938.28元,占應納稅額的97.49%,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逃稅罪。
(2)被告人張某林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3)被告人曾某伶(財務負責人)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注意了!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收付款
九大風險點!必須警惕!
1、涉嫌虛開發票
2、增值稅無法抵扣
3、相關成本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通過微信、支付寶、私戶發工資或付款,可能無法取得支付憑證或合規合法的憑證,稅前扣除有被調增的可能。
4、可能被稅局認定為偷逃稅的風險
(1)增值稅方面:
(2)企業所得稅方面:
(3)個人所得稅方面:
注意,微信、支付寶發紅包有時也要繳納個稅,具體如下:
5、可能被稅局核定,繳納20%的個稅
如果公司用公戶直接轉給股東私戶,又長期不還的,稅務局可視為分紅,需繳納20%的個稅。
6、公司管理混亂,不利于長久發展
通過微信、支付寶、私戶收付款,容易導致公司資金混亂,給客戶、供應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規的印象等。
7、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如果長期使用股東的個人賬戶來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
8、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
個人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等交易,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
9、可能被列為銀行重點監管對象
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頻繁交易或大額交易,會被銀行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注意了,以下9類交易將重點監控:
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收付款如何規避風險?送你5個錦囊!
微信、支付寶、私戶收付款雖然存在風險,但企業只要最好管理和規范,正常的申報收入,繳納稅款,是可以有效規避風險的!
微信、支付寶收付款該如何做賬?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所以,微信、支付寶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來核算。
1、收取銷售貨款確認收入時
2、微信/支付寶與銀行互轉
3、微信/支付寶采購物品
4、微信/支付寶涉及手續費
(注:手續費入賬時,如果無法取得憑證,可以寫個情況說明,領導簽字即可入賬)
5、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籌學堂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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